1907-2007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的第一个百年。
回眸百年,虽历经清末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时期,华新历久不衰,始终引领着中国水泥工业发展的历史潮流。
百年华新,见证了中国水泥工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华新抢机遇,谋发展,百年华新青春焕发,实现了跨越式飞跃,生产基地广布大江两岸,远驻云南昭通、西藏山南,华新成为中国水泥工业史上令世人瞩目唯一的一脉相承的百年老店,写就了中国企业跨越政治时代持续发展的辉煌篇章。
这里,为力求客观真实的反映华新百年的历史轨迹,笔者根据有关华新百年的历史档案资料,编写成《华新百年历程》系列介绍资料,以飨广大关心爱护和为华新百年辉煌篇章奋斗贡献过的人们。
华新百年历程之一
湖北水泥厂创办与启新接管控制(1907-1937)
公司办公室 李盛华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官招商办的湖北水泥厂,是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湖北水泥厂是近代中国开办最早的水泥厂之一。
清朝由于历经两次鸦片战争之败,深受外国列强的疯狂掠夺,国家白银大量外流。清政府在光绪年间提出由国人自修铁路,此议一出,各省极力响应。
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作为“洋务运动”的推动者,在湖北已经创办了汉阳铁厂、湖北枪炮厂的机器工业。张之洞以为,修建铁路,必需大量的铁轨、枕木和水 泥,枕木。以当时条件,铁轨可由汉阳铁厂生产,而水泥则需进口。但湖北有条件办厂制造。在其创办汉阳铁厂之时即1894年(光绪二十年),曾将采自大冶黄 荆山的矿样寄至德国,托出使大臣经过德国化学家“叠次考验精详”,得出“大冶黄荆山的矿石乃是生产水泥的石灰石最佳原料”的结论。1901年(清光绪二十 七年)、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张之洞两度议及开办水泥厂之事。在其《奏请商办湖北水泥厂并委总办片》中指出:“各省举办铁路所用材料,以钢轨、 枕木、水泥为大宗。钢轨可取之汉阳铁厂,枕木、水泥尚须购自外洋,中国森林之学未讲,枕木之利,一时难以收回。水泥一项,外国谓之:塞门德土。凡筑路、造 桥、建厂等事,均所必需。以中国之银,易外国之土,受亏孰甚”。张之洞因此认为,以大冶黄荆山之石灰石矿的上等质地,弃之不用,甚为可惜。如乘国家修建铁 路之急需,办厂生产水泥,外可挽白银之失,内可使本省受益,况大冶滨临长江,运输非常便利。
其时,湖北政府的财力已难以官办水泥厂。于是,张之洞决定采官督商办体制。遂以湖广总督府的名义,于1907年初出示招商,招揽资财殷实的中国人商办水泥 厂。为表明积极支持的态度,张之洞在招商告示中声明:办厂资本不足,可由官方借款进行筹备,待商股募集后,再陆续归还。企业盈亏,均归商家,官方不再牵 涉,而且享受减税、免税和在湖北境内专利十五年的待遇。为了避免外国人染指,张之洞对商办湖北水泥厂明确要求:“惟此项工业,只可华商附股,断不准召集外 国人股本,致滋纠葛,是为至要”。
1907年2月,浙江杭州人氏、福建清华实业公司总经理程祖福呈文湖广总督府应招。程祖福,字听彝,曾任福建存记道、任吉林省官银号驻沪分号的总办等官 职。后辞官从商,创办清华实业公司,数年经营,颇有成效。程祖福根据当时国内仅有唐山一家水泥厂的情况,看好市场前景,认为商办水泥厂有利可图。
同年7月,张之洞批准程祖福的福建清华实业公司商办湖北水泥厂,并差委程祖福担任湖北水泥厂总办,明确厂中一切事务,均由商家自行决定处理。与此同时,张 之洞将商办湖北水泥厂有关减免税和在湖北境内专利十五年等优惠办法奏清朝廷批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初四,清政府农工商部就此事会同邮传部上 奏光绪皇并慈禧太后,奏曰:“运销水泥,自应遵照税务处所议,确系铁路所需材料,准暂援案免税,如非铁路所用,仍完正税一道。如此分别办理,似于税课路工 两有裨益。除所请专利一节,应俟臣部专利章程。奏奉,允准施行”。光绪帝朱批“依议,钦此”。
1908年,程祖福邀林述庆等七人在上海设立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筹集成本银三十万两,专为办理水泥厂之用”。 4月22日,公司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库平纹银150万两。公司设于上海英租界内。
程祖福派人到大冶勘测厂址,选定为大冶黄石港明家嘴(现为黄石袁仓煤矿),其邻靠长江,惟厂区面积狭小。并在上海购得德国二手水泥设备,组织建筑营造厂赴鄂施工。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建设,湖北水泥厂于1909年5月2日建成投产。
清宣统年间,湖北水泥厂股分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股票刊印了“奏准商办”和“湖北水泥厂股分有限公司”的字样,并且加盖有红色的“湖北水泥厂关防”和大冶 湖北水泥厂总理程祖福的个人印章。“湖北水泥厂股分有限公司”股票背面刊有简明章程共九条,第一条注明“无论整股零股,君唯华人自购,不附洋股”;第二条 为“股票共分四种:零股票,每张库平纹银十两;整股票,每张库平纹银百两;十股票,每张库平纹银千两;百股票,每张库平纹银万两;如购十零股,即填给一整 股票,以归简易,再多类推”;第三条为“股票分为最优、优先二等,以十五万两为最优股,其余皆优先股”;其余几条对股银的收储及股票的发放、股票的分红和 抵押、股票的转让和遗失等情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湖北水泥厂创办之初,公司实际筹到股本仅42万两,尚不足建厂所需的一半。为筹资程祖福不得不四处奔走。经湖广总督府批准,1908年2-10月,湖北官 银号先后三次借予程祖福库平银共13万两。1910年、1911年,因资金困难,程祖福又先后向日本三菱公司借款72万日元。同时,程祖福变卖自己在上海 “张园”等私产以解燃眉。
湖北水泥厂使用“宝塔牌”商标。由于水泥质量优良,清政府农工商部在1910年(清宣统二年)选送参加南洋劝业会展览,“宝塔牌”水泥分获头等金、银奖牌各1枚。
湖北水泥厂的兴建,打破了唐山启新洋灰公司独霸中原水泥市场的局面,也开创了湖北水泥工业的历史。在湖北水泥厂开办之初,启新洋灰公司总理周学熙就托人到沪游说合并之事,但遭程祖福谢绝。
民国初期,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湖北水泥厂,在多方利益博弈中,被迫让渡经营管理权。
辛亥革命爆发后,武汉周边战事激烈,时局动荡,市面萧条。湖北水泥厂无法正常生产。至1912年,公司各方债款此时已达200万元以上,根本无力偿还。陷 于严重债务危机的湖北水泥厂,引起了日本三菱公司的兴趣。“洋务运动”以来,日商一直希望在中国开办水泥厂,但受阻于清朝政府反对而未能如愿。为实现成为 湖北水泥厂唯一的债权人,从而最终获得产权的企图,三菱公司在1912年5月在上海与程祖福达成协议,同意湖北公司暂缓还款。同年11月,三菱公司又主动 提出,可以再借巨款给湖北公司,帮助其还清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条件是工厂必须交由三菱公司管理。被程祖福当即拒绝。后程祖福随即筹得8.6万元,偿付三菱 公司第二期借款的本息。然而三菱公司不接受这笔还款,反到推翻前约,要求湖北公司一次还清所有债款,否则交出工厂管理权。程祖福聘请律师与之交涉,三菱公 司不与理会,而是直接向湖北省政府提出了查封工厂的要求。
对于三菱公司的要求,湖北省政府起初是婉拒,并发文要求湖北公司与三菱公司协商解决。到1913年3月,三菱公司第四期借款到期,湖北公司仍不能还款。3 月4日,三菱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立即查封湖北水泥厂。当月23日,日本驻汉领事到湖北省政府询究此案,限湖北公司两日内还清欠款,否则要求政府 立即查封工厂。同月,吉林官银号也致电湖北省政府,要求湖北公司还债。迫于案情和日方压力,湖北省政府在1913年3月25日派员赴大冶查封了湖北水泥 厂。
查封湖北水泥厂一事导致社会舆论哗然,对政府封厂多有不满。面对社会舆论,湖北都督黎元洪颇感压力,专门致电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说明封厂之故。封厂 后数月间程祖福仍未筹到还债的钱。谋产之心未死的三菱公司遂步步紧逼,一方面公开登报,自行宣布拍卖湖北水泥厂的资产;一方面暗中行贿湖北省实业司官员, 开设日华公司,欲假其手买下工厂资产。
在此期间,最为关心湖北水泥厂产权易手的,应该是启新洋灰公司。在当时,中国内地除唐山厂和湖北厂外,尚无第三家水泥厂。而湖北厂位置优越,设 备先进,生产规模与唐山厂相当,其产品供应南方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市场十分便利。启新明白,如果湖北厂落入他人之手,尤其是落入日商之手,日后都会成为 启新公司的竞争对手。而启新公司控制了湖北厂,就可以独步中国水泥市场。
启新公司觊觎湖北厂由来已久。1911年辛亥革命后,启新公司总理周学熙得知湖北水泥厂入不敷出,难以为继,亲自出马在上海面晤程祖福,提出湖北厂归并启 新公司。这一次,程祖福因湖北公司处境艰难,同意与启新协商。因出让湖北厂的价格悬殊过大,双方协商未果。1913年3月,在三菱公司起诉湖北公司后,周 学熙指使吉林官银号向程祖福逼债,为争夺湖北厂资产埋下伏笔。在三菱公司凶狠出招威逼程祖福就范之时,周学熙不失时机,通过吉林官银号向程祖福推荐北洋保 商银行,提出由保商银行贷款帮助程祖福偿还所有债务。
程祖福知道,北洋保商银行是前清政府为天津华商清理积欠洋商债款而设立的,与外商交道素有经验;况吉林官银号也是湖北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接受保商银行贷款 不但可清偿三菱公司债款,也可清偿吉林官银号的债款。然而,程祖福并不知道周学熙在吉林官银号及保商银行后面所扮演的角色。在当时情况下,由于没有更好的 选择,为工厂不致落入日商之手,程祖福同意以公司资财作为抵押品,并将湖北水泥厂经营权托管,获得保商银行20年长期贷款。之后,湖北公司用贷款偿还了所 欠债务。至此,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名存实亡,已无权管理湖北水泥厂了。
在程祖福与保商银行达成协议后,尽悉协议内容的启新洋灰公司,认为获取湖北水泥厂的机会终于到来。公司董事会商议利用该协议中“所载一切权利可自由让渡与 中国人”的条款,决定成立华丰兴业社,由其出面与保商银行谈判湖北水泥厂经营权让渡事宜。启新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协理王锡彤等七名股东组成华丰兴业社董 事会。经华丰兴业社与保商银行协商,由该社即启新公司出资140万元,在1914年4月11日正式获得湖北水泥厂的经营权。
湖北水泥厂,1914年更改厂名,其后至1937年,由启新公司控制生产经营。
启新公司控制湖北水泥厂后,将其改名为华记湖北水泥厂。湖北厂在启新公司掌控下,不仅摆脱了债务的困扰,而且获得了技术改造的投入和成熟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进入较为平顺的时期。
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华记湖北水泥厂只是充当启新公司南方生产基地的角色,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在这24年中,该厂经营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从1914年至 1920年,是湖北厂根据启新的战略需要,配合启新主导中国水泥市场的阶段;自1921年至1937年,是湖北厂服从启新利益需要,被迫限制经营并陷入亏 损的阶段。
1934年10月,华记湖北水泥厂更名为“启新华记水泥厂”。1940年因欠启新公司1000多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其产权最终被法院判给启新公司。